一 惩罚犯罪与保障无辜的“可错性” --------信号检测论应用的理论基础
此处的“可错性”意指是否能经受经验检验的法律裁判的真值是有条件的,并将随着科学认识和实践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所以,在特定的时效内和既定的科学认识水平下,法律裁判的错误性无法完全避免。在理性地承认“可错性”的前提下,以往有研究指出:“保障无辜与惩罚犯罪之间存在着相生相克的关系,一种价值的实现往往以另一种价值的牺牲为条件,一种价值的牺牲也可能会导致另一价值的实现。” 这种观点是很正确的,但是何为“相生相克”?一种价值的牺牲怎么就会导致另一价值的实现?只能留给人们自己去想象了,这种捉摸不定的想象怎么能指导诉讼的正确运行呢?人们至少实践中的人们期待惩罚犯罪与保障无辜的关系能被直观。
犯罪的构成是行为,但承担刑罚的却是行为人。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所以惩罚犯罪最后总要落到人上。从“犯罪嫌疑人”到“被告”再到“罪犯”,是惩罚犯罪过程的深入,也是与无辜者的区别的加大。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中有些会进一步被证明是罪犯,有些则可能是无辜的。而在无辜的人中,有些会被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甚至是罪犯,更多的人是与犯罪无涉的。法律人在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与无辜时,其心理确信程度可视为一个有强度差异的连续体。在实际中无辜者的分布是向右偏的,因为现实生活中无辜者是绝大多数。如果将“无辜者” 的范围作出限定,具体指与犯罪有联系(指与犯罪构成的某项或某几项具体要件有联系)但属于无罪的人群,即将更多的毫无关系的人群排除在外,那么无辜者构成犯罪的可能性的分布也会接近正态。至于犯罪嫌疑人(指与犯罪构成达到一定程度的联系的人,达到某国实定法律规定的标准)构成犯罪的可能性的分布一般是向左偏的,否则就没有必要规定犯罪嫌疑人了。但如果考虑实际是“犯罪(未经法定)”的但没有被列入犯罪嫌疑人范围的犯罪黑数(即隐性犯罪案件), 并将犯罪黑数(应然是犯罪嫌疑人而实然没有纳入的人)归入到犯罪“嫌疑人” 的范畴,那么“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法定)的可能性的分布也会接近正态的。 再者,犯罪嫌疑人中可能有无罪的人,而实际是无辜者也有可能被作为犯罪嫌疑人,所以两者存在实际的交叉。可用下图予以表示:
(图无法上传)
犯罪嫌疑人中存在无罪者,无辜中存在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惩罚犯罪与保障无辜的可错性表现在两个分布的交叉上,而两者的交叉就是图中的阴影部分。如果犯罪嫌疑人中存在更多的无罪者或者无辜中存在更多的犯罪嫌疑,那么惩罚犯罪与保障无辜的“可错性”也会增多,反映在图上,就是两个分布的重叠范围增加。重叠的范围(图中的阴影),可用μ0到μ1之间的距离(μ1—μ0)予以表示。其中μ0的几何意义是犯罪嫌疑人的平均状况,μ1的几何意义代表无辜者的平均状况。从图中可知,如果μ1越靠近无辜一端,同时μ0 越靠近犯罪一端,那么μ0到μ1之间的距离(μ1—μ0)就越大,两个分布的交叉范围就越小,所以出现的惩罚犯罪与保障无辜的“可错性”也越小。要想让μ0靠近犯罪一端,也就是说要让犯罪嫌疑人包含更多的罪犯,可以通过法律制度进行构建如提高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标准(证明标准), 或者通过科学技术如侦查技术的提高来(准确区分)达到。要想让μ1越靠近无辜一端,也就是要让无辜中包含尽可能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如降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标准(证明标准), 或者通过科学技术如侦查技术的提高(准确区分)来达到。从以上分析可知:法律标准的提高会有利于保障无辜但容易放纵罪犯,但当法律标准提高到一定程度后,放纵罪犯就会急剧增长而保障无辜的回报率却降低(增率降低但绝对值仍会上升);法律标准的降低会有利于惩罚犯罪但容易冤枉无辜,但当法律标准降低到一定程度后,冤枉无辜就会急剧增加而惩罚犯罪的报酬却递减(增率降低但绝对值仍上升)。惩罚犯罪与保障无辜之间并非简单的“相生相克”即可描述清楚,一方的付出并一定就能获得另一方同等的回报,一方的所得也不一定就要另一方付出同等的代价。所以仅仅依靠法律制度的构建无法同时满足两者的需要,但法律之外的力量(如科学技术)却能同时满足μ0靠近犯罪与μ1越靠近无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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