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原理告诉我们,一个社会选择规则如果能够被一个特定机制的博弈均衡实现,从而它是激励相容的,则一定能够通过一个“直接机制”得以实现。在这个直接机制博弈中,博弈者的行动空间即其类型集合,每个博弈者真实显示自己的类型特征构成一个(贝叶斯)纳什均衡。但显示原理主要作用在于,从研究者的角度,可以把问题简化处理。我们在现实中很少观察到这样的直接机制,除了投标、拍卖等情形。
机制设计理论可能引发的一个疑问是,机制是如何得到实施的 ,我们是否需要保证制度得以实施的制度。Hurwicz(1992,1993)进一步讨论了关于机制的实施制度以及制度进化在机制设计框架中的刻画。他提出一个“博弈层次”的框架,第一个博弈的结局空间是下一个博弈的“规则的规则”,如此进行下去,伴随着博弈结局的特殊性的增加,直到最后的博弈实质性的结局(譬如资源配置)才被确定。某个表层制度(机制)的可实施性源于更具基本性的制度,后者把前者中的执行者变为一个博弈者,这个基础性博弈的结局决定了前者的结构(策略空间和结局函数)。最终我们可以追溯到一个自我实施(self-enforcing)的制度,这个制度是由所有博弈者的历史赋予的最基本和最稳定的知识和技术水平所决定的。
或者,“把制度变迁过程看作一个博弈的(有限)序列,这些博弈编号为 。对 ,其结局函数以不断增加的细节指定博弈 的规则。最后,博弈 决定实体性结果,譬如资源配置或谁当选(更早的博弈只决定选举规则)”(Hurwicz ,1993, 60)。
这样,在Mount-Reiter三角中,把制度以及制度的实施者,制度变迁的发起者和推动者都浓缩在一个社会博弈中了。社会博弈可以展开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技术所决定的“实体博弈” ;另一部分是制度实施的子博弈,可以用一个显示机制来模拟。通过把一个特殊的“显示机制” 博弈联结到一个实体问题场景上,从而使得原来的博弈可以实现社会目标 。这样一个把制度及其得到实施的状态看作是博弈均衡结果的框架既可以用来分析“正式规则”,也可以用来分析“非正式规则”。
这个静态框架无疑反映了一种莱布尼兹式的乐观主义,“我们生活的世界是所有可能世界中最好的” 。机制设计理论的发展似乎表明,不管什么样的社会目标,总能找到执行它的机制,只要我们选择相应的均衡概念;而不管机制中对人们的行为模式是如何预设的,总能找到它能执行的所谓最低合理限度的社会目标。特别是,几乎所有与经典机制设计有关的观念,如参与理性、激励相容、信息复杂性 、机制的稳健性 和策略性模糊或不完备 等,都有相应的关于制度变迁问题的平行解释。
这样理解制度及其变迁,从规范角度是没有问题的。从实证角度看,如果作为一种对稳定下来的制度选择的事后解释,也很容易被接受。但是制度变迁(新制度的产生与旧制度被取代),在微观上源自环境的变化和博弈者知识的突变,在宏观上表现为从一个均衡到另一个均衡的跃迁,如何在这个框架中得到描述呢?经典的机制设计框架,即使加上赫尔维茨的处理,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力也是有限的。当然,理论模型是否合理取决于我们希望利用理论达到什么目的。如果我们关心的是制度变迁的结果,并且我们相信社会中的博弈者最终一定是按照我们所运用的解概念那样行为的,那么这样一个框架或许足够有用。这就要看我们如何理解人们的行为,我们关于博弈的解概念在什么程度上是合理的或恰当的。一句话,我们如何理解均衡实现的过程。
均衡:理性与进化的互补解释
如博弈论大家宾摩尔所强调的,纳什在其博士论文里也早已讨论过的,博弈论解概念的均衡化(equilibrating)有两个互补的方面,演绎(eductive)(知识论)的与进化(evolutive)的。
关于纳什均衡等博弈解概念的知识论基础,在于社会博弈中,除了物理性的博弈结构,还有一个信念阶梯系统在起作用。不太严格地讲,博弈结构以及人们如何理解它们和在他们的知识下将如何“玩”这个游戏都是博弈者之间的“普遍知识(common knowledge)” 。这要求把博弈者看作理性的并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推理能力。理性意味着他必然做出在关于其他博弈者的行为的信念下的最优反应。进一步,博弈模型把所有重要的相关信息都囊括进来而无遗漏;每个博弈者都精通博弈论并知道他们了解同一个解概念;博弈者在利用其掌握的信息推理并做出判断和决策时,知道对手也是这样思考问题的,所以他能想象出对手的主观内心世界;所有这一切都被所有博弈者普遍地知道,也就是说博弈者共用一个“普遍模型”(common model) 。
这样,博弈的一个解如果能被博弈者按照理论所推演出从而大家为所共同预见的话,它就应该是一个“自我实施(self-enforcing)”的行动方案。一个解概念满足自我实施性质的必然条件要求它至少应该是纳什均衡;而纳什均衡的精炼和筛选意味着,自我实施性质还提出了更强的理性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