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实上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
检验两个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最基本的方法是必要条件规则[“要是没有”检验法(the “but for” test)];此外,法学上(尤其是侵权行为法学)对一些特殊问题的发展还创造出了一些特殊的检验方法。
1.必要条件规则
必要条件规则又称“要是没有”检验法,必要条件在拉丁文中表达为conditio sine qua non,指的是一种“无彼即无此”的关系, “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损害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注: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王卫国执笔),第479页。)“如果要是没有义务违反损害就不会发生, 则对义务的违反就是损害的发生原因。”(注:P J Cooke & D W Oughton, The CommonLaw of Obligations, p. 235.)
必要条件规则在具体操作上有剔除法和代换法两种更为具体的方法。
对于剔除法(the method of elimination,Hinwegdenken),以其创立者奥地利刑法学家格拉瑟(Glaser)的话说就是:“如果人们在思想上试着将被指控的行为从整个案件事实中剔除出去,于是便显示出中介原因的序列仍然如故,显然该行为及其结果就不能归咎于他;……但是,如果显示出被诉人一旦在思想上被剔除于案件情景之外,该结果便无从发生或者只能以全然不同的方式发生,那么人们就有理由将结果归咎于他并将该结果确定为由于他的行为所致。 ”(注:Glaser,Abhandlungen aus dem osterreichischen Stafrichte, I(1858),298.From Hart and Honore, Causation in the Law, (2[nd] ed. 1985)Oxford, p. 443. See also F. H. Lawson and B. S. Markesinis,Tortious Liability for Unintentional Harm in the Common Lawand the civil Law, l, (1982) Cambrige University Press, p.109. )换言之,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原告的损害还会发生吗?如肯定,则被告的行为并非造成损害的原因。这种检验的最大优点在于它能够将不相关的因素排除在因果关系讨论范围之外,这也正是法国赞同因果关系二分法的学者(如P.Esmein)所强调的。
剔除法对于积极行为(作为)比较适合,但对于消极行为(不作为)并不适宜,代换法(the method of substitution)正是为了弥补这种缺陷而提出来的,它不是把被告人从案情中剔除出去,而是假设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他在那里合理合法地作为,情况会是如何。如果损害结果仍然发生,则被告的不作为就不是损害的事实上的原因,反之则是。
2. 其他特殊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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