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
韩世远
【摘要】因果关系问题,在我国民法学说经历了必然因果关系通说地位的确立及其动摇之历程,其在民法上的存在价值大体上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责任的成立,二是责任的范围,此即国外通行的因果关系二分法。事实因果关系主要解决责任的“定性”问题,即责任能否成立;法的因果关系主要解决责任的“定量”问题,即责任人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文章还探讨了合同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原因竞合与责任承担等问题。
【关键词】因果关系二分法、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全文】
一、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的存在价值与理论现状
(一)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的存在价值
本文所说的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主要是指合同责任上的因果关系问题,尤其是有关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问题一向被视为法学理论上的一块硬骨头,之所以会是如此,原因大概不外乎这一问题本身千头万绪,而其中各式各样的学说林林总总,一旦步入这块领域,便使人如坠五里云雾,难以辨得庐山真面目。正因为如此,人们似乎并不乐于去啃这块硬骨头。
对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的讨论是以侵权行为法为模型。应该说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是非常具有典型和代表性的,而且必须承认,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主要的也是体现在侵权行为法上的发展,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在英美学者的合同法著作中较少谈“因果关系”(causation)而更多地是在谈“远隔性”(remoteness)。 哈里斯先生在《奇蒂论合同》一书中专门论述“因果关系”时不得不特意注明:“此一课题的发展主要是在侵权行为法中,但也会在合同法中出现。毫无疑问侵权行为法中有关因果关系的难以数计的判例也可类推适用于合同法。”(注:Chitty on Contracts, Vol. 1, 24th ed. , Sweet & Maxwell 1977, p.743.)另一方面,这种状况也促使我们去思考, 因果关系问题在合同法上的意义体现在哪里呢?换言之,在合同法上,因果关系问题的存在价值现在什么地方呢?
本文认为,因果关系问题在民法上的存在价值大体上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体现在责任的成立与否上,二是体现在责任的范围上。针对合同法而言,同样也体现在这两个方面。然而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的意义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问题的存在意义,以本人看来,又表现出不同的侧重点。可以说,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的存在意义更多地反映在责任范围上,而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存在意义更多地体现在责任的成立上。正如英国学者指出:“事实因果关系问题通常出现在侵权行为诉讼中,并在人身伤害案件中造成了巨大的困难。”(注:P J Cooke & D W Oughton, The Common Law of Obligations, Butterworths,1993, p. 235.)之所以如此,其一,是因为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的结合关系,违约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比较简单,也比较直观;而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通常并不要求具有这种特别的结合关系,侵权行为人所违反的通常不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特别义务,而是一般社会注意义务。其二,就损害赔偿而言,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通常是对固有利益的赔偿,而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则通常是对期待利益的赔偿,如此,在赔偿范围上后者更具复杂多样性。不过,这么主张绝对不是说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在责任成立方面意义不大,恰恰相反,在许多场合,尤其是在“医疗过误、医药品事故、公害等被作为债务不履行问题而发生争论的场合,这种事实的因果关系的存否会与归责事由的问题一道成为重要的争论点。”(注:[日]野村丰弘、栗田哲男、池田真朗、永田真三郎:《民法Ⅲ——债权总论》,有斐阁1995年版,第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