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民法上因果关系问题研究的理论现状
在我国民法上,可以说对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要远远落后于对其他问题的研究,而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则更是匮乏。如果要对历程和现状加以概括的话,则可以说经历了必然因果关系通说地位的确立及其动摇的渐进过程。
1. 必然因果关系说通说地位的确立
这类学说认为,“所谓因果关系,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哲学观点,它是各种自然现象和各种社会现象之间所存在的内存的合乎规律的客观联系”。“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它们之间所存在的不依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注: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03页。)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指的是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就是说,一定的损害事实是由该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必然结果,而该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正是引起一定损害事实的原因,如果没有这一行为,就不会发生该损害事实。”(注:陈国柱主编:《民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49页。 )必然因果关系说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学者的通说(注:另外可以参见佟柔、赵中孚、郑立:《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 第308页;王作堂等:《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13 页以下;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唐德华、王利明主编:《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 年版,第444页;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521页。), 这种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形成无疑是受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苏联学者认为,“因果关系永远是现象的这样一种联系,其中一个现象(原因)在该具体条件下,必然引起该种后果(结果)”(注:[苏]格里巴诺夫:《苏联民法》,上册,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第506页。)。这里所强调的是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必然性联系。
2. 必然因果关系说通说地位的动摇
必然因果关系说虽然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而取得通说地位,然而近些年来不断有学者对之提出质疑,如魏振瀛先生认为要正确地认识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必须正确认识哲学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民法因果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正确掌握因果关系相对性的原理;正确认识民法因果关系中的偶然原因与间接原因;正确区分民法因果关系中的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该说虽然怀疑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正确性,但同时也反对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是“违反唯物辩证法”的学说。(注:魏振瀛:《论构成民事责任条件的因果关系》,《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87年第3期。) 张佩霖先生对必然因果关系说提出质疑,认为必须分清因果关系有无,主要是不能被时间上的先后等表面现象所迷惑,而要根据科学的鉴定以确定因果关系的有无;不能把间接的偶然的因果关系说成没有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有无或大小不能单凭因果关系的有无,而必须与其他三个条件特别是过错的有无结合起来全面考虑。(注:张佩霖:《民事损害赔偿中的因果关系探疑》,《政法论坛》198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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