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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的理性之维

  法和经济学可以研究的有趣问题还有很多,为什么贝克尔认为研究陷入了困境呢?理由是,研究方法非常匮乏,很难再作出现令人叹服的创新。这与法和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有关,因为各个国家乃至地区的法律制度都不尽相同,甚至许多落后地区法律不同程度地缺失,但法和经济学常常需要宏观的眼光,需要加总的数量分析。在完全没有形成现代市民社会的区域,法律嵌入整个社会的运行过程,人治与法治,法律与文化缠绕纽结,我们很难从整个社会中单独提炼出几个变量来描述社会的运作。一旦缺乏标准化的制度约束,参数的加总与横向比较就变得毫无意义,这不仅是法和经济学面临的困境,也是结构主义社会学走向衰败的重要原因之一。贝克尔指出法和经济学的困境之一,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的脱节。我们稍稍留意一下芝加哥的“法和经济学杂志”,就可以发现它越来越“经济学化”了,即强调简单抽象的前提假设,严密的数学模型推导,而实证的工作相对较少。当前学界,这个领域更多地采用案例研究的方法,这主要是法学家,尤其是法社会学家在做的工作。很令人尴尬的是,绝大多数法学家并没有掌握现代的数据处理手段,他们也无法用手头的案例来检验法和经济学的理论模型,这就使得这方面的实证工作与经济学其他领域的水平相距甚远(例如劳动经济学)。与此同时,相当部分的经济学家仍然在追求缺乏经验支持的理论模型,他们对法社会学的实证毫无兴趣!贝克尔对此颇为担忧,尽管目前的大学体制能够为这样的劳动分工提供足够的空间。确实也还有一些出色的专家已经在这个领域耕耘了多年,他们对法社会学和理论经济学都有足够的了解和洞察,如兰德斯和波斯纳,但这样的人太少了。在我看来,也许贝克尔的意思就是这两门课缺乏互补性或者溢出效应,因此同时学习这两门知识的成本非常高,这就必然导致法和经济学需要更多时间才能走出低谷。
  还有一点,我想也许是贝克尔也不愿意承认的,那就是法和经济学理论工具的落后。八十年代以来,经济学发生了“博弈论转向”,博弈论几乎改写了整个微观经济学!例如在产业组织领域,用博弈论取代原先分析范式后,我们对微观个体厂商行为模式的理解大大加深,得到许多重要的结论。我们要想理解法和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反托拉斯问题(例如九十年代末的微软反垄断案),就必须学会博弈论的思考方式。以贝克尔的洞识,难道对此视而不见?作为一个饱受传统经济思想冲击的经济学家,贝克尔的数学知识已经有些陈旧,用博弈论重写法和经济学教科书的工作不可能再由他完成了。更重要的是,贝克尔更喜欢用传统工具解决新问题。我在读他的论文时,时常为他的精妙构思所倾倒。不过,理论经济学的发展方向已经很清楚了,传统新古典方法很难在贝克尔的基础上再有所突破了,法和经济学必须进行一次库恩所说的范式革命。在某些领域,经济学家已经开始这么做了。普劳克是继贝克尔之后另一位家庭经济学的专家,他的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继承和批判贝克尔。他摈弃了贝克尔的复合效用函数,引入合作博弈来处理夫妻的行为,并得到大量实证支持。我们把分析重点从人在环境约束下的最优策略转换到人与人博弈时的策略均衡,我们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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