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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的理性之维

  贝卡利亚早就使用过理性计算的方法来讨论刑法原理,并归结到社会契约;尼采则强调了自由意志;贝克尔综合了他们的思路,继续前进。凯尔森曾指出,无论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还是法律规范,“就我们对它们所抱的观念使我们符合这些规范而行为这一点说”,都是具有强制性的。然而,在一切社会秩序之中,刑罚却具有最高的强制性,即最大的严厉性。因此,法律体系,尤其是刑法可以作为强制的外部约束,它的可实施性是有保障的。这样,从整个社会来看,当外部制度因素不变时(维持特定的惩罚水平f),犯罪率保持在一个稳定水平上(个体以p的概率犯罪),即存在着一个“犯罪市场”,犯罪的供给等于犯罪的需求。具体分析微观个人行为时,我们主要关心损失函数,成本函数和违法的供给函数。通过解这个简单的线性最优,我们可以讨论这些数学变量所对应的社会制度的效率(监狱,罚款,补偿等)。此外,贝克尔还对它进行了福利分析,从而得出一系列政策建议。贝克尔把经济学的方法运用到了极致,但是他清醒地保持“审慎”的态度(这是几乎所有经济学家共有的美德),他知道他在努力为社会学和法理学做一项重要的基础的工作,但这决不是社会学或者法理学的全部。真实世界里的现象永远比苍白的理论更复杂。刑法学里就有个术语叫“撑骨裙原理”,表示严刑峻法反而激起民众的逆反心态,从而导致犯罪率的升高,最后画出犯罪与惩罚水平的关系是一根U型曲线。我们套用早期贝克尔的分析框架,没法推导出这样的结论。理性选择理论在这些“失范”的现象面前失效了!
  贝克尔难道对他钟爱的理性选择理论的困难毫不知晓?当然不是,无论他一只脚迈向何处,他的另一只脚始终站在经济学框架里;他知道每前进一步都很艰难,但他还是发挥极高的智慧,使用极简单的工具(必须是新古典经济学工具)来处理极复杂的社会现象。他并不急着抛出一整套宏大的体系,只是不紧不慢地写小论文。我们回顾他后来十多年的工作,惊讶地发现他早已在不知不觉中化解了大量对他的批评。他在家庭问题上的工作亦是如此。1973年,著名的“政治经济学杂志”破例连着两期连载他的家庭经济学论文。随后,他的《家庭论》出版,一时洛阳纸贵,被奉为这个领域的经典。他的的工作发生了很大不同,贝克尔深知不能再简单套用最优化方法,必须在概念界定上有所创新,人力资本概念的出现适逢其时。严格说来,人力资本的概念肇始于明塞尔和舒尔茨,但直到了贝克尔手里才发扬光大。他指出,个人的教育水平与物质资本是可以互替的(这在经济增长理论中更有着深刻的含义),而抚育子女所花时间也能折合成未来从子女那里获得的收益。家庭不仅是个消费单位,还是一个生产单位,女性在家做家务与男性在外工作可以类比,只不过家庭的生产产品是孩子的教育,全家人的健康等。家庭里,孩子是一项耐用消费品,一个家庭选择生育孩子的数量,对孩子教育的投资,都可以用跨期的,世代交叠的家庭财务约束下的最优化来解。把这些要素量化后,我们就可以把家庭行为和社会劳动联系起来,把劳动时间与非劳动时间的效率分配联系起来,把家庭这个组织与个体,社会两个层次联系起来了。古人修齐治平的思想,岂不正与贝克尔的方法暗合?这样的表述看上去有些耸人听闻,但经济学含义是非常清晰直观的。遵循效率原则,更确切地说是性别的分工带来的互补性,经济学家就可以对家庭问题的立法提出许多建议。
  与他的其他工作一样,贝克尔的论文总是毁誉参半。我们知道,当理论与常识不符时,必须先反思理论本身。谁都可以举出很多非理性的例子来反驳贝克尔的家庭经济学。贝克尔也从不回避这些批评,但他有他的原则,他的原则就是必须在经济学的框架中解决问题,他晚年的工作就是在不断尝试着在传统的框架内解决这些所谓的“非理性现象”。本书的第五编就是讨论非理性行为的。他当时还只能给出一个粗略的解释,没有把非理性行为给内生化。但他已经认识到,个体非理性的边际变化却往往是理性的;所以,我们从比较静态的角度观察这些行为,他们仍然是理性的!就这样,贝克尔敏锐地在边际上把非理性行为纳入了理性的框架。这本书出版以后,他继续与斯蒂格勒,墨非等合作了一系列论文,深入讨论了非理性行为。(例如吸毒,利他行为等)虽然使用的方法不同,贝克尔却最终和涂尔干,默顿等社会学家站在了一起。从学生时代起,贝克尔就梦想着构筑一整套的经济社会学。2001年他出版了新作“经济社会学”,初步圆了他的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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