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供求概说
毕竞悦
【关键词】供求理论
【全文】
供求理论是微观经济学的核心组成部分,而民事诉讼是司法中常见的法律现象。本文将主要用供求理论讨论民事诉讼中的供求效益。
一、民事诉讼中的供与求
法与经济学有许多相通之处。首先,法与经济学均研究理性行为。“经济学研究理性行为,理性行为可定义为用有效率的手段追逐一贯的目的。”[1]经济学侧重于研究如何有效地分配和利用有限的资源去满足人们的无限需要。而现代法律越来越重视技术性,韦伯把形式合理性视为现代法律的内涵。[2]其次,法与经济学都为人们的行为提供预期。经济学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预期未来人们经济行为的学问。而法律的“研究的目标就是预测,预测经由法庭(方式)的公共权力的影响范围”,[3]从而指引人们的行为。再次,法与经济学都是研究人常态下的行为,是面向于普遍性的指导,不是个性化的。由于这些相通之处才使得本文的研究成为可能。
民事诉讼,“是以国家权力解决私法关系为内容的纠纷程序”,[4]民事诉讼使得民间纠纷的解决获得公力救济,而国家则通过民事诉讼实现法律和治理秩序。民事诉讼关系的主体可理解为,一方为代表国家公力的人民法院,一方为寻求纠纷解决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然人或团体)。
诚然,人具有自然的权利,但自然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其获得民事诉讼的资源。民事诉讼的资源为国家所有,为了使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益在受到侵犯时,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寻求公力救济、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国家为其提供了诉权。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依诉权,发起诉讼或参加诉讼,从而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诉权既具有国家公权的属性,又具有私权的属性。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来源于国家的赋予、司法的许可,为实现私法上的权利而存在,并使得法院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得以发生民事诉讼关系,从而实现民事诉讼主体在程序上的诉权。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在民事诉讼关系中,国家与民众是一种交易关系。“经济人”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假设,其基本内容为,每个人天然地是他自己利益的判断者,如果不受干预,他的行为可以使他达到自己的最大利益。与经济学的假设相似,我们假设在民事诉讼中,国家作为诉权提供者希望实现最大的物质和社会效益,在此国家存在自身的私利,并非大公无私,这样交易才能进行;民众之所以请求法律解决纠纷,因为他们相信诉讼使他们获得的收益大于他们对诉讼的付出。[5]国家一方为生产者,他提供诉权S,它的成本是法院支出,它的收益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法秩序的实现,因此其价格P=法院支出+法秩序实现程度,S=P×Q,Q为案件数量;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即公民或团体一方为需求者,他们获得诉权D,他的支出是诉讼费用,他的收益是纠纷的解决与权利的满足,[6]因此其价格P=诉讼费用+纠纷解决的效益+权利的满足程度,D=P×Q。这里实际上考虑了诉权的社会效益与法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