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同上揭,页495。
7、社会科学中的逻辑都是广义的,远不及数理逻辑严格。林语堂在其《生活的艺术》(The Importance of Living,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98年版)中,对适用于人的逻辑有较为贴切的表达:“Logic, deprived of common sense, becomes inhuman, and common sense, deprived of logic, is incapable of penetrating into nature’s mysteries.”(缺乏常识的逻辑,是不人性的;缺乏逻辑的常识,无法深入自然的神秘。页415。)适用于人的逻辑得与常识结合,按本文后文的论述,应是缘自法律作为习惯同时又需具有算法性的要求。或许应补充说明的是,仅强调习惯而忽视法律的算法性要求是不足的,因为精神病人当有习惯,但缺乏算法性。当然,作为社会习惯的传统,不太可能像精神病人一样(谁又能保证绝对如此?),肯定具有法律上的算法特征。关于精神病院中的精神病人团体是否具有“法律”,以笔者的孤陋,还未见到相关的资料,福柯的《颠狂与文明》,研究的领域够偏冷的了,参考价值仍十分有限。
8、史直南在其《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公法评论]网2001/12/21)一书中,曾提出一条“邪恶的定律”:“一切社会政治理论若不经由法律而作用于社会实践,必然导致灾难和邪恶。”(页109。)列维·斯特劳斯认为柏克在其书中也曾反复流露这种倾向:理论渗入政治实践会带来道德及政治上的邪恶。一种学说是否会有如此邪恶的后果,应和正文所说的其中的法律性质有关,即是否为能人们自觉地(不是强制)接受并形成一种预期模式。
9、同上揭,史书第5章。
10、法律中应用类比思维的逻辑较形式逻辑多。适用于人的逻辑,不管如何不严格,甚至迷信,只要被人们接受,在保证行为预期的层面上,都是有效力的。(参见弗雷泽:《魔鬼的律师——为迷信辩护》,阎云祥、龚小夏译,东方出版社88年版。)这一点,与被物理世界接受了的数学(物理定律)能保证预言是相似的。
11、前注5揭,页474。据此,与前注7相反,可以说精神病人的行为纯粹是算法性的(当然这与病情的严重程度有关),因为无意识的算法性质在理论上可以表达成一种数学结构。不过,这并不与前注7的分析矛盾,因为法律是关于人际间的算法,数学对精神病人团体内部的行为亦不可能形成某种数学结构。
12、参见唯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郭英译,商务印书馆85年版,页63。
13、同上揭,页63。
14、现代西方法律的超验性质及其与柏拉图世界的关系,参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文化探讨》,上海人民出版社89年版,页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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