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数学
亚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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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数学
亚北
寻求法律与数学的亲缘的关系,在现代语境中是反动的,原因大致如下:
1、数学虽广泛地用于人类事务,但人类事务却不是数学结构的。在与法律或法学(法学应视为法律的一部分)具有较强亲缘关系的学问中,唯经济学的数学性最强,但经济学中数学性质最强的分支——计量经济学,差不多是经济学中的巫术。[注1]
2、从前人们认为形式逻辑中的三段论可适用于法律,典型如大前提R(法律规则)+小前提F(事实)=D(判决)。但有学者认为实际的公式应是:R(法律规则)+SF(主观事实)=D(判决)。[注2]三段论在法律推理中的比附终究是出自一种隐喻的力量。[注3]
3、最重要的,按康德的“哥白尼革命”,物理定律实为人类强加于自然界的数学公式。[注4]但将任何学说强加于人类社会,其后果是灾难性的,甚至是血腥的。
虽然如此,寻求法律与数学的亲缘的关系,即便不值得,也会有思维自身的妙趣。关于数学,我们现在可以说:
⑴数学是柏拉图世界的。[注5]其真理性并不来自现实的验证,而是来自自身的逻辑自恰。比如,一个正一加一个负一应该等于两个东西,可数学认为等于零。(在此并非要诋毁数学,以数学的观点看,此例应分属集合运算与算术运算,但无碍于说明说明数学的超验性质。)
⑵物理世界,甚至整个宇宙,是以数学语言写就的。[注6]
⑶前沿科技都是数字式的,最前沿的如计算机,其实就是一种数学结构。
有了这些,我们就可以比较法律与数学了,扼要如下:
Ⅰ、数学追求的是自身的逻辑自恰,这其实也是法律的一个目标。[注7]追求自身逻辑自恰的数学可以有多个宇宙(现在的宇宙只是一个特例),追求自身逻辑自恰的法律也可以有多个世界,但一定不要把适用于其他世界的法律强加于人类社会,或者把适用于一种文化的法律强加于另一种。
Ⅱ、虽然把一种学说强加于社会是灾难性的,但法律与众不同。法律按其性质,就是要把自身强加于社会,这一点与物理定律是相同的。数学能否把自身强加于物理世界以便成为物理定律,得通过实践的检验,换言之,得看物理世界是否接受;同样,法律能否把自身强加于人类社会,也得看人类社会是否接受,因为守法多出于习惯而非强力。当然,在法律中有规则就有例外,但人及人类社会不也是宇宙中的数学例外吗!
Ⅲ、被物理世界接受了的数学能成为定律,同样,被人类社会接受了的学说亦能规范人的行为定式(典型的如仪式)。计量经济学在宏观层面,大抵是巫术性的,但在微观层面,还是非常实用的;之所以如此,系因计量经济学无论对错,一旦被行为主体接受,就能成为行为主体在互动行为中彼此预期的模式。在此,不是因为计量经济学本身的对错(对错只影响被接受的程度,或者说对错以被接受的程度为衡量标准),而是因为其中的法律性质,才导致其对人类社会产生作用。这一点,应于一切学说亦然。[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