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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数学

  Ⅳ、数学中,虽有哥德尔不完备定理,但现在已普遍认为:不能被数学证明的就不能形成算法,不能形成算法的就不能被写成计算器程序。法律中的程序及规则,跟计算机程序一样,都是程序性的(可称之为社会软件)。[注9]法律之所以需要形式逻辑的框架,也是出于算法的需要,以保证预期[注10]。
  Ⅴ、人及人类社会之所以是宇宙中的数学例外,系因人类意识不是算法的,无意识倒是算法的(通俗地说,小脑是算法的,大脑是非算法的)。[注11]意识虽然是非算法的,但意识的作用对象以及由意识指导的行为却可以是算法的(否则就不会有数学上的算法及计算机——人的行为的扩展),法律的算法需要因此有其可行性基础。不过,按哥德尔不完备定理,总有在数学上能被证明的不能形成算法,这对应于法律,即是有规则就有例外。
  Ⅵ、数学是重言的, [注12] 无论是一种特定的数学分支,还是反映在物理实在上的特定的数学结构,都可以还原成几个基本命题。法律也可以说是重言的,相同情况相同处理是空间上的重言,先例原则是时间上的重言。法律结构也可以还原成关于正义、自由、秩序及效率的少数命题,但也正如不同的数学结构或分支在物理世界中有不同的对应(如欧氏几何与非欧几何对应不同的物理世界),有的数学结构或分支可能根本就没有对应一样,以少数几个关于正义、自由、秩序及效率的命题演绎(比附形式逻辑)出来的法律结构可能“什么事情也没有讲”,[注13]永远是人类社会的备用品。
  最后,数学与法律(现代西方法律)都是超验的,都和柏拉图世界有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注14]但数学是全球通用的,现代西方法律则不是,在此现代西方法律更像一种特定的数学结构,或特定的数学分支,有它自身适用的边界。不过,关于正义、自由、秩序及效率的抽象如数学般的“四则运算”,应该是全球相同的。
  注释:
  1、数理经济的不足,参见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文跃然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89年版,第二章及页164-165。
  2、参见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90年版,页419。
  3、参见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4年版,页49。
  4、转引参见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傅季重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86年版,页258。
  5、参见彭罗斯:《皇帝新脑》,许明贤、吴忠超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96年版,页49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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