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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回答数:2 浏览:438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外籍华人,去年回国后在一家私营企业里做董事长助理一职,每月工资是税前6000元,并且他们按照中国职员为我缴纳所得税。在任职期间公司没有与我签署任何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上任何的保险,并且工资经常拖延发放。我与2008年8月底开始休产假,产假期间公司只是发放800元的最低生活费,并且仅发放4个月。我原本应该过完元旦开始上班,但是公司却以没有合适岗位为由,要把我安置到销售部,每月基本工资不到2000元。我想请问律师他们以上的这些行为是否和服法律,如果我提出仲裁,应该准备哪些东西,去哪里申请。谢谢!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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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应该发放生育津贴,只发放800元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未与你协商变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标准违反劳动法,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在你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回答:2010-3-2 22:44:19
你好,你应该去劳动局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要求按照原来的工资发给你,可以和我联系。QQ:22412166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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