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风掠过
- [兵卒]
劳动纠纷
回答数:4 浏览:412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我在一家少儿英语培训机构工作,满两年,现已签第三年合同,职务为后勤专员,现公司以工作需要和工作能力等为借口调动本人的岗位到校区培训分点做行政,并且降低了工资。本人拒绝调动,但公司仍强制执行发布了调岗通知单,且将本人的考勤卡没收,拔掉本人办公桌上的电话线和网线,电脑也被搬走,企图迫使我接受岗位的调动,万般无奈下为证明本人仍在岗工作,只得先到校区报道。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有这样一条:“甲方因经营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公司发的调岗通知单上也是以此条为依据来调动的。我现在想咨询的是,1、公司是否有权在当事人未同意调动的情况下,根据合同内约定条款实施岗位调动?2、以上行为是否已经可以诉请劳动仲裁?3、且以上行为是否已构成《劳动法》中第二十六条(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 老古董
- [千总]
既然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该款,并且公司在你现任职位中和其他相同岗位的酬薪同等。而且你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签字同意,该调动不违反劳动法。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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