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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续签

回答数:3 浏览:423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肖律师,您好,你说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补偿金,你虽在08年1月1日前入职,但补偿年限只能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为什么不是从06年11月份算起的,那我08年1月1号前的不算公司的员工?还是国家规定只能赔08年1月1日后的。有点不明。请回答,谢谢。
其他回答
你好!据你所述,补偿金从2008年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回答:2010-3-2 22:44:19
法律规定的是从08年1月1日计算终止合同的补偿年限的,参见劳动合同法规定。
回答:2010-3-2 22:44:19
从入职时起算。之前的按劳动法补偿。之后的按劳动合同法补偿。结果一样的。劳动法补偿更多,劳动法,不足半年的按一年补偿。06年要按一年补偿。你不是更好吗。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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