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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
回答数:2 浏览:518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我于1999年在烟台市福山区蒲湾村买的房,我属非农业户口,买房后我就把户口迁到蒲湾村,结婚后我把我对象的户口转到蒲湾村,蒲湾村没有分给土地,她的户口属农业户口,原来在山后村,当时她在山后村有地,她与她父亲两人与村委会签订了30年土地承包合同,2004年山后村将耕地占用建厂房,且不说他占用耕地是违法的,占用耕地后,村委会将耕地附属物给予了补偿,对村民每年都有补助,可山后村委会以我对象户口已迁走为借口只给一个人补助,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现在我们手中还有当初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如果当初不占用耕地的话,承包的土地我们还能继续耕种,象我们这种情况该怎么办?都过去这么长时间如果要起诉的话有没有时效,我们已领取了耕地附属物的补偿款和一个人的每年补助,会不会就认定我们已同意终止合同,我们有没有可能要求村委会每年都给我对象土地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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