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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补偿的争议

回答数:1 浏览:314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您好!我是顺德某厂的激光焊接工。今年11月25日,因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与我终止合同,可在劳动赔偿问题上出现争议。我与公司2006年12月28日有一份激光焊接的培训协议,其中有规定我应任激光焊接工作三年,中途个人因素离职或违反公司免职,应依比例偿还培训费用。可由于设备原因,激光焊接工作已名存实亡,今年7月份左右,车间主任安排我去做其它工作。我根据这个培训协议,要求车间主任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商后发文给我,否则我不接受安排。直到如今,公司也没有给我调岗的通知,应此,我也没有接受车间主任的安排。到了11月25日,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一年期),公司决定不与我续合同,并以我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不予劳动补偿(工作期间未受过其它任何处罚)。请问一下,我的做法有没有错?厂方是否应该支付我劳动补偿,我能否申请劳动仲裁向厂方要求支付?我离职手续未去办完,想咨询专家意见后再决定。急盼您的回复,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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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给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同时,你无需返还培训费。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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