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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补偿问题

回答数:2 浏览:330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李律师您好!我是顺德泛仕达机电公司的激光焊接工。今年11月25日,因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与我终止合同,可在劳动赔偿问题上出现争议。我与公司2006年12月28日有一份激光焊接的培训协议,其中有规定我应任激光焊接工作三年,中途个人因素离职或违反公司免职,应依比例偿还培训费用。可由于设备原因,激光焊接工作已名存实亡,今年7月份左右,车间主任安排我去做其它工作。我根据这个培训协议,要求车间主任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商后发文给我,否则我不接受安排。直到如今,公司也没有给我调岗的通知,应此,我也没有接受车间主任的安排。到了11月25日,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一年期),公司决定不与我续合同,并以我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不予劳动补偿(工作期间未受过其它任何处罚)。我想请问一下,我的做法有没有错?厂方是否应该支付我劳动补偿,我能否申请劳动仲裁向厂方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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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企业设备原因,导致你无工作岗位,单位可以调整你的工作,你应当接受。但无论如何,单位解除合同不予补偿的做法不合法,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回答:2010-3-2 22:44:19
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补偿金。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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