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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费

回答数:1 浏览:276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我本人于2001年7月30日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至2007年12月30日都未与单位鉴定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单位与我签定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合同,合同到期时间是2008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29日单位口头通知不与我续约了,并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我于2007年3月查处感染了乙肝病毒,至今没康复。我想问一下我能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的规定,向单位提出不低6个月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吗?我是农村户口。李律师我在2009年1月7日提出过上述问题你给出的回答是不适用,我想知道原因和理由?你能给我解说得详细一点吗?为什么有的律师说我这种情况又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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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你没有经过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是故。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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