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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问题

回答数:2 浏览:197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律师您好!我于07年7月份进入一家在江苏太仓的美资公司,当时签了一年期合同,于08年7月份续签了一份三年期合同。到目前为止共在公司有1年8个月。现在去年年底12月份公司按排体检时发现患有肺结核,经过三个月的治疗,现已不再具有传染性,医生说可以上班,但没有全部治愈。昨天到公司上班里,人事通知将要辞退我。我想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依据劳动法和江苏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要求如下补偿是否妥当:1。我进入公司有一年半到二年时间,应要求有经济补偿为2个月的工资。但依据最新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由于我还处在生病期,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属违法,应赔偿二倍的经济补偿金。共四个月的工资。2。由于我还处在生病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补偿至少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以上谢谢,以回复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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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要求合法,第二项要求需证明生病和工作有关系
回答:2010-3-2 22:44:19
1、要求合理。2、如果医疗期还有六个月的话,你这项要求也是合理的。如有疑难可就近联系13771954614苏州律师陈磊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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