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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辞退

回答数:1 浏览:237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律师专家:您好。我现在一家合资企业任情报信息部部门经理,2008年10月8日签订了3年固定期劳动合同。3个月的试用期就要届满,可是公司人力资源12月19日通知我,因为我的试用期表现不符合企业文化,所以试用期结束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当初在招聘会上看到这家公司的招聘简章上只说要招一名翻译,胜任一般的翻译工作。但面试时才告诉我,除了翻译工作还要从事档案资料管理。虽然劳动合同书规定:“甲方安排乙方(本人)从事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按照甲方编制的《岗位说明书》规定执行,并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劳动基准。”,但是该企业从没有出示过所谓的岗位说明书或其它书面的岗位职责要求。请问该企业有权辞退我吗?我是否能要求在3个月试用期满后再使用我一个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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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不能得到补偿。如果劳动者认为该理由不成立,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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