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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事项咨询

回答数:1 浏览:282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我于2008年12月16日就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诉至仲裁委,主张11个月双倍工资赔偿及8个月经济金与1个月代通金,仲裁委于12月23日出具受理通知及定于2009年10月29日仲裁。请问以下哪些项可记入月平均收入:1、公司给予个人自购车辆的折旧补贴及车公里补贴。公司文件注明为车辆补贴,但发放方式为按月由个人提供发票,公司报销。2、每月按发票报销的个人手机费金额。3、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公司缴纳部分。4、财务每月按基本工资计提的福利费用,此项未实际发放。5、07年提成奖金在08年4月份才经审计后发放,可否计入08年12月份之前12个月平均收入计算吗?
其他回答
1245项均可以计入平均收入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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