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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合同
回答数:2 浏览:419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今年九月份我在本校租住了一件房屋,此房是学校职工居住,由于各种原因职工没有居住,把此房租住给我的一个同学,我同学九月份租居给我,签下合同如下“1)5)是学校管理条例,6)乙方<本人>在租住期间如提出退房申请应提前一个月,否则违约按一个月的租金处罚(除学校和职工要求退房外不交违约金却退房)″上面的条例我都遵守,现在学校要求加房租,职工就要求我同学加房租,我同学现在就要求我加房租。想咨询一下加的房租钱谁给还是不给。另外我租住的期限是明年2月份,是否可以居住到那时候。谢谢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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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于租赁期和租金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在租赁期内(须有约定的租赁期)一般不提高租金。另外,在承租人未变更的情况下不提高房屋租金是一种习惯,但是不定期租赁因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期)而不适用。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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