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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可以申请赔偿吗

回答数:1 浏览:364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我于2008年5月进入现在的公司,至今2009年4月初仍未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今天公司要求我签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09年4月8日至2010年4月7日,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赔偿我2008月年5月,至2009年4月的双倍工资?如果可以,是需要按全薪赔偿,还是按工资条上的基本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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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是全新工资。如您认可,请点击采纳意见,谢谢!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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