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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回答数:0 浏览:1951 提问时间:2011-1-8 14:10:11 0
1998年至1999年5月,在我休病假期间,单位让我下岗,按50%发工资,我提起劳动仲裁,经裁定:第一补发克扣的工资合计8875.00元;第二按《劳动法》的规定与我补签劳动合同,安排适当工作; 第三、补发福利待遇等; 单位没有履行裁定,我于2000年11月申请法院执行,由于法院执行官不积极执行,拖着不办,单位于1999年末改制,无力执行,拖了十年之久在我极力维权下,其中主要条款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和安排工作一事宜直没有解决。给我在身心上和经济上造成了极大伤害,由于案子没有得到执行我的工资资没有得到调整。至今还安下岗停留在361元上,引发了社保基数、医保基数、住房公积金基数降低等问题,和没有我股票问题,使我受到极大伤害,到市信访办不受理,上到劳动仲裁,仲裁裁定不授理,上到法院,昌法又将为我推出门外,我受害十年多就因企业改制问题就告状无门了,近日我发现我原来的单位虽然该制了,没人都分了股票(没有分给我)在今年全员都卖了股权,换了现金,可是营业执照还打着国有企号在经营,我就以国企立了案,请问:在主管部门批复全员解除了国有身分后,企业应该如何和我签订老动合同,是国企的还是股份的,是股份的是否有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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