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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及休假问题

回答数:1 浏览:352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我在07年7月参加工作,08年1月2日起休假(原打算辞职,老板不放,并建议我休假,调整好后再继续工作)08年4月15日,老板提薪,我回单位继续工作,08年9月打算辞职学习,老板建议三个月学习期间周一至周五学习,周末继续在单位上班,按实际工作时间结算工资期间单位在08年9月25日补交自08年7月起的保险(7月8月由单位全额缴款,9月后由我全额缴款)08年12月13、14日(周末)完成工作后,08年12月18日单位打电话叫我去,补签了08年7月1日起的三年合同(乙方日期不是我写的),并要求在失业登记表填写同意意见,于08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请问:1、劳动仲裁的请求应列出哪些项目?2、事实与理由应怎样详述?3、需要准备哪些证据?4、如果需要证人,需要证人到场还是写证词?5、关于保险、补偿金、劳动合同前的工资和保险等,应怎样要求索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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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应当尽量履行合同。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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