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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有效性继续提问
回答数:1 浏览:292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继续提问,如果一份劳动合同中注明劳动者的薪酬要按照甲方的指定文件办理,甲方不主动出示这些文件、不主动解释相关内容,同时,又不提供这些自己制定的内部文件,以及不提供劳动合同中写明要作为合同附件的9个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上面的不完全的合同有效,那么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的合同附件还有什么意义呢?如果甲方不提供合同附件给乙方,乙方凭什么要遵守合同附件中所写的内容呢?如果合同附件只有甲方自己持有,是否说明甲方可以随意更改合同附件的内容呢?如果甲方自己制定了一个内部文件作为评定乙方收入的工资标准,同时,对此文件不提供、不出示,在签订合同前不解释,是否证明我可以在你签订合同以后任意解释?从而如何体现劳动合同的公平性原则?请问如果这样一份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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