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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遗嘱继承问题

回答数:4 浏览:366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姥爷于2004年去世,留下公产房两间(伙单),在同一个房本上,他于1995年订立了一份遗嘱,内容为生前有四套房子,大儿子和小儿子结婚的时候各分得一套,先留有两间房,分别分给自己的大女儿和小女儿,四个儿女共同抚养母亲。我姥爷患有肺癌,大儿子没有尽到任何赡养义务,不去医院看姥爷,也不在家照看姥姥,老人最后的遗愿就是不让他来参加葬礼,自己的生死与大儿子无关。我姥姥本身为精神病患者,五年以来一直居住在大女儿家,现在得了脑栓塞,情况不乐观。大儿子五年没有对自己的母亲尽过任何赡养义务,没有来看望过一次,现得知母亲状况,来分房产。一心想分得姥爷留下的房子。所以我现在想问一下,两个女儿能否拿到自己应得的一份。姥爷的遗嘱是否有效。注:房子在姥爷死后已经过户到小女儿的名下了。
其他回答
遗嘱无效的
回答:2010-3-2 22:44:19
公有房屋不能立遗嘱。
回答:2010-3-2 22:44:19
遗嘱无效。
回答:2010-3-2 22:44:19
共产房屋是不能继承的,只有私有财产可继承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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