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八)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加快研究制订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公开投资目录,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九)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1.强化产业政策引导。结合国家产业振兴、区域发展要求以及我省产业调整和振兴方案的实施,加快研究制订《福建省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调整和完善产业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海洋产业、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文化创意、服务业等领域加快发展。各级建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新兴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制订并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金融支持计划”,针对新兴产业的特点开发新品种、新服务,对新兴产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为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省级财政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并优先获得省级再担保公司的再担保。加快组建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对具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完善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绩效考核体系,省级创业投资资金重点要投向新兴产业。对新兴产业进行股权投资和管理服务的创业投资机构,省级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给予风险补偿和补助。对新能源产业实施价格扶持,积极争取国家电价补贴,对未列入国家补贴的项目,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相应的上网电价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3.优先保障新兴产业项目用地用海。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用地规划、用地指标上给予重点保障,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用地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对用地节约集约的新兴产业工业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基地和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市县无法解决用地指标的,可由省级调剂。对省重点建设港口项目属于湾外的填海造地建设项目,比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1号)精神,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部分减缴幅度可以提高到50%;其他省重点建设港口项目,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的海域使用金减征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