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否继续以各种与上缴税收挂钩的形式,变相进行税收先征后返的行为。重点检查地方是否以列支返还、列收列支、直接退库形式返还税款以及对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直接减征。
(四)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或变相减免税政策涉及的税种包括:主要是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其中重点是企业所得税。
(五)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工业、商业、交通、建筑、金融、粮食、外贸、服务等各个行业;涉及的企业,主要包括国有、集体、个体、股份制、民营、“三资”等各类企业。
(六)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对象,主要包括:
1.鼓励招商引资,支持外贸出口;
2.扶持上市公司发展;
3.鼓励发展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4.推进区域内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下岗职工;
5.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改善生态环境;
6.其他涉及外资、旅游、房地产、宣传文化及个别困难企业扶持等。重点检查各地关于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及鼓励吸引外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按国家统一的政策执行。
二、处理原则
(一)对检查中发现地方有超越权限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未按国发[2000]2号文件认真清理、纠正的,要按照国发[2000]2号文件和财税[2000]9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对查实的地方先征后返款额,上报我部研究后,相应扣减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贴。
(二)对地方在国发[2000]2号文件下发后,超越税收权限仍出台新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除按照国发[2000]2号和财税[2000]99号文件规定相应扣减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贴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文件,将有关情况专题上报我部。
(三)对查出地方变相执行中央制定下发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等问题,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并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