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对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
后返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监[2001]22号 2001年1月2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文件精神,强化财政的调控职能,严格财税管理和监督,我部决定组织驻有关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辽宁、吉林、上海、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九省(直辖市)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本次检查的范围包括,自2000年1月1日起,地方超越权限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清理、纠正情况;《
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文件下发后,地方有无出台新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中央制定下发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地方有无变相执行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可以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被查单位是否停止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重点检查是否继续以地方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部门的文件等形式,擅自出台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是否停止执行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重点是:
1.国发[2000]2号文件下发后,有无继续办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税款的现象;
2.有无从2000年1月1日至国发[2000]2号文件下发之前,突击办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税款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