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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32.“长期债券投资”中的“有问题债券”是指到期不能兑现的债券和违规购买的债券,价值认可比例为0。
  33.“长期股权投资”中的“上市”是指对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的投资,价值认可比例为市价90%。
  34.“长期股权投资”中的“非上市”是指除“上市”以外的各种股权投资,价值认可比例为80%。
  35.“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价值认可比例为市价90%。
  36.“可转换债券”是指投资的可转换债券,价值认可比例为90%。
  37.“不动产投资”是指对不动产项目的投资,价值认可比例为90%。
  38.“固定资产”中的“营业用房”是指公司自行购置或建造的作为营业场所的固定资产,价值认可比例为营业用房净值90%。
  39.“固定资产”中的,“职工宿舍”是指公司自行购置或建造的职工宿舍,对于产权属于保险公司所有的职工宿舍,价值认可比例为职工宿舍净值的40%;对已经分配或出售给职工但尚未核销的职工宿舍,认可比例为0。
  40.“其他固定资产”指机器设备、电子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电子设备价值认可比例为30%,交通运输设备价值认可比例为40%。
  41.“在建工程”是指在建造过程中的工程项目,价值认可比例为80%。
  42.“固定资产清理”是指公司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价值认可比例为0。
  43.“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价值认可比例为50%,除此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价值认可比例为20%。
  44.“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尚未摊销完毕的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费用,价值认可比例为0。
  45.“存出资本保证金”是指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的保证金,价值认可比例为100%。
  46.“抵债物资”是指因债务重组而收到的待处理物资,价值认可比例为50%。
  47.“其他长期资产”是指未列入有关长期资产项目的各项长期资产,价值认可比例为40%。

附件二:     财产保险公司各项责任准备金评估标准



  第一类:保险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核算损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保单,为承担跨年度责任提取的赔款准备金。评估认可比例为当期自留保费的50%,或按八分之一法、二十四分之一法或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评估。
  长期责任准备金: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财产险业务,在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其评估认可标准按业务到期年份将业务历年累计的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的差额计算。
  未决赔款准备金:指公司对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未决赔款所计提的赔款准备金。其评估标准按年末已经提出赔偿的自留额赔偿金额的100%计算。
  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指公司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偿提取的赔款准备。其评估标准按当年实际赔款支出的4%计算。
  第二类:备抵性准备金
  投资风险准备金:按上年末长期投资金额的3‰计算投资风险准备金,年末金额达到上年长期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计算。
  坏账准备金: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计算坏账准备金。
  呆账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计算呆账准备金。
  第三类:其他
 
 保险保障基金: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计算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停止提取,并最高按6%计算。
  保户储金:是指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其金额应不低于各项储金业务年末的余额总额。
  或有负债:是指由某一特定的经济业务所造成的,将来可能会发生某种意外情况,因而要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的潜在损失。其数额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合理估计。

附件三:       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使用说明

第一部分 监管指标说明

  一、业务监管指标
  保费收入增长率,主要是监测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如指标值的波动超出正常值幅度,可能表明该机构业务政策或管理制度发生变化,业务发展中出现不稳定因素。
  自留保费规模率,主要监测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规模。按《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该指标越高,表明公司最终抵御风险的能力 越低。计算该指标时,当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时,应在“实收资本加公积金”项目中予以扣除。当公司该指标值超过400%时,中国保监会可责令其通过补充资本金、减少业务量或扩大分保等方式把指标值降到规定的幅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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