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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框架下风俗习惯规范的适用探析

  

  2、法律本身的缺陷给了风俗习惯一定适用空间


  

  现代社会关系纷繁复杂,而成文法的明确性和稳定性就必然导致了其在法律适用中存在僵化和滞后性,可以说任何立法和司法规定都无法完全规定到社会的各个方面,现实生活中产生法律缺陷是不可避免的。而作为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其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并不具有造法的功能,而同时又必须利用自己的知识构架来解决各类纠纷。这就要求法官在遇到法律空缺或漏洞时,能够寻找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行为规范来处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此时源于人们的共同意识和长期经验养成的风俗习惯则凸显出其重要性。另外因民间习俗更加注重和追求的是道德与人伦的社会秩序[3]从而更容易被广泛接受和认同。


  

  3、法律规定确定了风俗习惯的适用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常常被当作公序良俗适用的法律依据,特别是为某些特殊既无法律规定,又无先例可循的新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此外,《物权法》第八十五条、以及《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等条文都对风俗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作了规定。虽然风俗习惯在上述法律中的表述仅限于原则上的规定,然而正是有了国家法赋予风俗习惯在司法运用上的法律空间,极大的弥补了制定法由于人力资源、物质资源投入不足、各地区之间的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的不平衡等原因造成的不足,如由于立法滞后性和立法人员认识的局限性而对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遗漏,当然制定法就更不可能像风俗习惯那样渗透到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之中[4]。


  

  (二)风俗习惯参与司法的必要性


  

  1、弥补法律局限的需要。


  

  上文已阐述了成文法律所固有的缺陷,再加上风俗习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特有的历史背景和渊源基础,决定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在成文法律之外对各类风俗习惯的选择适用成为必然。事实上,风俗习惯作为一种“活法”,也正以其特有的长处———道德规范、舆论引导等方式来指导、约束人们的行为,对防止违法犯罪行为产生、解决矛盾纠纷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也成为风俗习惯存在合理性及必要性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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