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和欺骗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
(六)采取强制手段,胁迫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
(七)盗窃、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八)在帐外暗中给予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和财物的;
(九)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或声誉的;
(十)年度内被投诉、举报3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举办人才交流会,因组织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他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人才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
(一)对第七条所列人才中介机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许可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人才中介从业人员涂改或转让、租借《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或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记入警示信息。
第十条 求职人员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
(一)提供虚假经历、虚假学历、虚假学位、虚假职称的;
(二)使用虚假人事档案、虚假证件(书)和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记入警示信息的求职人员,应当相应记录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和职业、学历、所学专业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
(一)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有欺诈行为的;
(二)向求职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保管人事档案的;
(四)因其他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机构的下列信息,记为良好信息:
人才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