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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人才市场进行综合管理所形成的信息。

  第三条 市、区人事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部门。

  市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市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征集信用信息,并通过市人事系统网站向社会发布。

  区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收集,并及时上传至市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依法分别向深圳信用网和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提供有关信用信息。

  市、区人事部门应当按照授权,通过深圳信用网和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查阅有关企业、个人信用信息记录,作为实施日常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第五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人才中介机构的身份信息。

  警示信息是指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从业人员、求职人员、用人单位等,在人才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对人才中介机构给予表彰奖励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记为人才中介机构基本信息:

  (一)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进行许可证年审的结果。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的内容。

  第七条 人才中介机构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

  (一)在申请行政许可或年检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虚报注册资本、场所、项目,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或通过年审的;

  (二)超范围经营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

  (四)假冒或未经许可使用其他人才中介机构的名称,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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