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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2010年苏州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储备保供机制,确保市场正常供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粮食、油料、生猪等农产品生产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主要农副产品稳定增产;继续做好粮食、猪肉、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储备,确保应急供应;认真做好重要商品的外采和调运,努力降低流通环节成本,增加总量,改善结构。

  (七)健全和完善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补贴保障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低保标准从去年每人每月380元调整到420元,农村低保从去年每人每月260元调整到340元;对"三无"对象、孤儿救助和六十年代精减退老职工的生活补助标准也同步调整。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有关低保的政策,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2010年市场价格涨跌情况,适时启动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

  (八)不断疏导价格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发动社会力量,共创价格和谐。充分发挥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监督员、信息员、联络员、宣传员、调解员"的作用,要将价格工作与群众、企业、基层密切相关的职能延伸进街道、社区和村镇。创新12358价格举报热线调处价格矛盾的新方法,建立"事先排解价格矛盾"的预防机制,及时排查价费热点,加强对相关行业、企业价格行政指导,提醒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三、组织领导和考核办法

  (一)继续坚持各地各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要把稳定市场价格,完成价格调控目标任务作为各地各部门的重要任务和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继续实行市政府领导下的各地各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市物价局负责全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相应加强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完善主要目标责任分工落实制度。各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市有关部门主要商品价格水平调控目标,由市政府分别与各市、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各市、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相应分解,确保落实。同时,应根据市监察局、物价局印发的《苏州市加强价格监管纪律规定》的要求,严肃纪律,保障责任制的深入贯彻落实。

  (三)健全目标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各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执行情况,每月5日前报市物价局,各区和有关部门主要商品价格水平调控及相配套的供应量目标执行情况,每季度(次季10日前)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继续实行市区及各市消费价格指数公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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