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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2010年苏州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2010年苏州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0〕1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制订的《2010年苏州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2010年苏州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三区三城"建设目标任务,紧扣"服务科学发展、服务民生改善、服务社会和谐"的工作主线,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价格助推机制,合理调控价格水平,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力争实现2010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3%左右的价格调控预期目标,特制订2010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

  一、地区、部门价格调控目标责任

  (一)继续对各市人民政府实行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调控目标责任制。2010年价格调控预期目标为:常熟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以及张家港、太仓、昆山、吴江等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自编指数)涨幅控制在3%左右。

  (二)对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实行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食糖、鸡蛋、药品、医疗服务、中小学教育、幼儿园保育、公房租赁、市内公交以及民用电、管道燃气、自来水等15种主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详见附件)。

  (三)市教育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卫生局、环保局、食药监局和苏州工商、质监局等12个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作为目标责任,即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乱收费,不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价格调控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继续实行政府领导下的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坚持政府领导下的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是强化监管力度、稳定市场物价的重要抓手。2010年继续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以及18个相关职能部门与市政府签订价格调控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签约地区和部门的责任,发挥各地各部门的力量,齐抓共管,力争2010年全市价格调控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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