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省市的培训工作并适时召开会议。特别是要认真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70号)、《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16号)和《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及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要充分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的概念和类别及隐患的划分标准,做到隐患认定正确,定性合理。
第三阶段:排查摸底阶段(5月1日至7月31日)
(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要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对本单位的隐患进行排查摸底,要建立安全隐患档案。一般事故隐患,要逐条记载、分类,建立台账,重特大安全隐患,要建立一患一卡、一患一档。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要按照乡镇安监站每周、县市区安监局每月、市州安监局每季度对辖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检查和巡查制度。并组织相关专家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进行分级认定。
第四阶段:隐患治理阶段(8月1日至11月30日)
(一)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进行整治,一般隐患要及时整改,重大隐患要下发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期限,落实应急措施。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各级安监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将社会影响大、危害程度大或整改难度大的重特大安全隐患列为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向从业单位下达挂牌督办令,并将重特大安全隐患名称及整改期限,向社会公布。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从业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重特大安全隐患无法整改的,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
(二)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核销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核销制度。一般安全隐患整改完毕,经从业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核销;重特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毕,由从业单位报请安监部门验收,经相应负责监控的安监部门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核销。
(三)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报告制度,鼓励、发动从业人员发现和排查安全隐患,对发现、排除安全隐患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式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隐患的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