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落实防突措施。要督促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严格按照“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严格防突管理,认真落实防突安全责任制、防突管理制度,建立防突专业机构,制定防突技术方案,配备防突检测设备和防突专业人员。加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掌握矿井瓦斯地质变化情况、瓦斯赋存和涌出的变化规律,及时制定和实施各种防范措施。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和效果检验。认真落实不抽不采、达不到抽采指标不采、防突措施不落实不采的要求。对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瓦斯监测设施不完善、不健全,防突措施不落实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确保瓦斯管理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7〕34号)要求,部署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对已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非突出矿井,即认定该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已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或与突出矿井相邻的矿井,必须限期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未鉴定之前,一律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落实技术管理措施;对经鉴定新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要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完善和更新井下防爆设施设备,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上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生产。
三、切实加强煤矿隐患排查工作。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各类煤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上述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各类煤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企业要加强自查自纠,落实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执法,把突出矿井的隐患排查作为重点,坚决防止走过场。
四、加强煤矿采掘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采掘布置和设计。采掘作业面、硐室、水仓等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严禁无设计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严禁采用“剃头下山”开采。要对每个驻矿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驻矿安全员(特派员)必须是懂煤矿业务的人员,不合格的必须立即调换,要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