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在90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修改为“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
十四条第三款,将第
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米至84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从84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修改为“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8400米至89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
八十条第一款,将第
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塔台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管制区域内的飞行高度,不论使用何种高度表拨正值,也不论航向如何,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在8400米以下不得小于300米,如果管制区范围超过8400米,在8400米以上不得小于600米”修改为“塔台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管制区域内的飞行高度,不论使用何种高度表拨正值,也不论航向如何,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在12500米以下不得小于3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