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90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3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22日零时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00七年十一月四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09号)和重新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现决定对1999年7月5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86号令发布、2001年3月19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99号令修订的《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二百一十六条(一)项“高度显示与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高度差别小于90米”修改为“高度显示与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高度差别小于60米”。
二、将第二百一十八条“雷达显示屏上显示的C模式高度,其精度容差值为90米”修改为“雷达显示屏上显示的C模式高度,其精度容差值为60米”。
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一)项“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某一高度上下各90米范围内时,则可认为保持在该高度上飞行”修改为“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某一高度上下各60米范围内时,则可认为保持在该高度上飞行”。
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二)项“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的原高度上改变90米以上时,则可认为已离开该高度”修改为“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的原高度上改变60米以上时,则可认为已离开该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