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三、网上银行系统安全性要求
试点承销团成员用于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等业务的网上银行系统,应满足网上银行主管部门关于网上银行系统安全的政策规范和监管要求,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19号)、《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等文件中有关信息安全规定。同时,在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信息查询业务时,应为投资者提供高风险级别的信息确认方式,即使用专用辅助安全设备进行有关信息确认,如USBKEY、电子密码器、电子银行口令卡等,具体信息确认方式由投资者自行选择;在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时,使用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即储蓄国债(电子式)资金清算账户)其网上银行功能必须通过柜面渠道开通。
四、试点安排
(一)试点承销团成员选择。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提出试点申请,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考评结果、承销团成员现有网上银行发展状况等对申请试点的承销团成员进行综合考量,确定试点承销团成员(2012年试点承销团成员选择方案见附件,以后年度试点承销团成员选择方案另行制定)。拟参加试点的承销团成员应于每批次试点规定的申请时间内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说明本单位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情况,即个人网上银行开办时间,申请试点上年个人网上银行业务量(指业务笔数,下同)、申请试点上年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替代率(即个人网上银行业务量占本单位业务量比重)、申请试点上年月至当年该批次试点申请截止日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有无重大安全事故等。
(二)试点承销团成员前期准备工作。试点承销团成员应不晚于本批次试点开始前1个月,按照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管理有关要求,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升级网上银行系统并完成测试;不晚于本批次试点开始前1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国库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书面报告试点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并附系统测试报告,前期准备工作情况报告应说明制度办法修订、网上银行系统有关功能设置、网上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流程设计、网上银行系统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等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试点承销团成员未按要求完成本批次试点前期准备工作,将不得参加本批次及下一批次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