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1. 收费是否有依据,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 收费的主体、标准、期限是否与批准的一致。
3. 收费使用的票据是否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工商行政管理收费专用票据,经核定缴纳税收的收费是否使用税务部门核定的发票。
4. 收费的项目、依据、主体、期限、标准等是否已公示。
5. 是否存在与
《通知》规定的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捆绑”、“搭车”,终止非信息化方式办理业务等强制性收费现象。
6. 收费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实行的是否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和监督。
(四)清理规范的基本要求
1.收费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费。
2. 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执行时不得擅自变更收费主体、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企业网上年检等网上服务收费项目必须由工商机关或其事业单位执收,将其交由企业收取的行为必须一律停止。
3. 收费使用的票据必须是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工商行政管理收费专用票据,或者税务部门核定的发票。
4. 收费的项目、依据、主体、标准、期限等信息必须在政务网站、办事大厅以及申办文书规范等显著位置公示。
5. 收费业务项目的办理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将信息化收费服务项目与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业务项目“捆绑”,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当事人采用非信息化方式申办工商业务。
6. 收费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实行的,所有收入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要求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成立由局领导牵头,有关机构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清理整改规范工作的领导。要注意处理好清理整改规范与通过信息化系统办理工商业务的关系,特别是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信息化建设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妥善处理与合作方的关系。要以清理整改规范工作为契机,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争取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财政经费保障,同时要转变对信息化建设资金的分配观念,在财务预算管理中把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与日常办公经费结合起来,量入为出,量力而行,逐步加大投入,编制好预算,确保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的来源和稳定,确保信息化建设、业务应用以及对社会公众服务水平的连续和稳定。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所属各级清理整改规范工作的领导,必要时要组织督促检查,并在清理整改规范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局将对各地开展清理整改规范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