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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保障公共安全信息传输畅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 保障公共安全信息传输畅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2011年6月13日)


为切实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保障国家新闻信息特别是公共安全信息传输畅通,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的平稳与安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办案人员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解释》的精神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舆论阵地,是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各类重大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信息畅通,对于保障国家政治文化安全,及时、有效处置紧急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维护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平稳与安宁,意义重大。但是,一段时期以来,故意破坏、过失损毁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增多、危害日益严重。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全国仅破坏有线电视传输线路案件就发生5000余起,破坏国家光缆干线传输线路案件1000余起,盗割无线发射台(站)天馈线、地网线案件700余起。其中,盗割广播电视缆线案件十分突出,有些案件盗窃价值虽然不大,但却造成广播电视停播等重大事件,影响恶劣。

  中央领导对依法维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运行非常关注。温家宝、李克强、周永康、张德江等同志都作出指示,要求加强法律手段,打击相关犯罪,保障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制定司法解释,明确对此类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是落实中央领导指示,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平稳安宁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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