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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与现代性》导言

  

  存在的一个危险是:对其思想错综复杂如哈贝马斯的一个社会理论家而言,当我们揪住细节不放之时,我们会丢失其整体性意象(overall vision)。在展现其细节性分析的意象中,哈贝马斯已雄辩有力地表明了这一点。谈到实践性商谈(practical discourse)时,他告诉我们:


  

  “在实践性的商谈中,我们使某个潜隐于言语之下、并作为其有效性基础的某个有效性主张论题化(thematize)。在理解取向的行动中,人们‘总是已然’默示地(implicitly)提出有效性主张。这些(要求符号表达具有可理解性、命题内容具有真实性、意图表达具有真诚性,以及有关既存规范和价值的言语行为具有正当性的)普遍性主张处于可能沟通的一般结构之中。在这些有效性主张中,沟通理论能够为我们找到一种不易察觉(gentle)但很执拗的(obstinate)理性主张(claim to reason),亦即一种尽管很少被兑现(redeemed)但却从不沉默的理性主张、一种无论何时何地出现共识性行动(consensual action)必须被事实性地得到承认的主张。”[13]


  

  本着类似的精神,他写道:


  

  “尽管(理性)主张一再沉默,但在幻想(fantasies)和行为(deeds)中,它发展出一种顽强的超越性权力(transcending power),因为每一种非强制性理解的行为,亦即每一个团结(solidarity)地生活在一起的时刻(moment)、每一个成功的个体化时刻,以及每一个挽救解放的时刻,都使其得到更新。”[14]


  

  这些段落指出了我早先称之为沟通合理性的历时性维度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已经集中关注了沟通行动和合理性理论的共时性维度,亦即关注了沟通中的所预设和预期的事物、在这种类型的互动中“总已然是”默示的事物。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把握不同类型的行动和合理性是如何嵌入到历史性的社会建制(institutions)和社会实践中的——亦即如果不能把握它们在历史长河中是如何变迁和发展的,这种理论在根本上就是不完整的。这就是哈贝马斯称为“合理化”(rationalization)的过程。用英语来表达“合理化”会产生误导,因为我们常常将“合理化”理解为被伪装或隐藏为潜隐动机和意图的一种活动。“怀疑诠释学”(hermeneutics of suspicion)的遗产影响着“合理化”的通常用法。但是,哈贝马斯的“合理化”是指一种形式的社会行动之合理性或理性(reasonableness)的增长。但目的合理性行动和沟通行动之合理化的意义在范畴上截然不同。


  

  “可以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来看待目的合理行动——技术手段的经验性实效和合适手段选择的一致性。行动和行动体系在上述两个方面都可以得到合理化。手段的合理性(rationality of means)在技术上要求可以利用的经验知识。决定的合理性(rationality of decisions)则要求价值体系、决策准则(decisions maxims)以及选择行为之正确推导(derivation)的解释和内在一致性。”[15]


  

  这些合理化过程近似于韦伯所谓的目的合理性(Zweckrationalit?t)——他用以指称现代化要素的合理化过程的形式。在20世纪,经验分析科学的发展、决策论和博弈论(decision and game theory)的爆炸式发展,已经促进了我们对这种形式的合理化的理解。


  

  但是,沟通行动的合理化在根本上和范畴上都与此不同。


  

  “在此,合理化意味着要消除这样的暴力关系(relations of force):它们在沟通结构中隐蔽地建立起来,并通过交互心理性(interpsychic)手段和人际沟通手段阻挠冲突的有意识解决和共识性调整。理性化意味着要克服这种系统化扭曲的沟通;在这种沟通中,涉及相互间提出之有效性主张的、由行动支撑(action-supporting)的共识——特别是涉及意图表达之真诚性和潜隐规则之正当性的共识——只能在表面上亦即反事实地得到维护。”[16]


  

  当我们把握了哈贝马斯沟通行动理论的意义(import),特别是把握了他在范畴上区分两种不同类型合理化过程的方式后,我们能够看到他是如何修正第四个缺陷的——亦即他是如何从实体上发展了一种批评性社会科学的研究计划的。在此,拘泥于细节太过复杂,但我想简要指出他将其交织在一起的某些主要的思想碎珠。


  

  在最基本的层次上,哈贝马斯争辩说:沟通行动理论和能够解释社会过程机理的、充分的社会学理论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智识努力。它们在概念上相互勾连,不可分割。《沟通行动理论》一书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解释和说明这一点。当下哲学家们非常关切的“合理性之争”使我们发展出了一种能够区别不同形式合理化过程的社会学理论。哈贝马斯一再地、但以一种更细致且更深入的方式反对如下偏见:未经明示或默示地评价社会行动和社会系统的合理性,我们就能够“轻易地”描绘、解释和理解社会生活形式。


  

  这种辩证的协调(dialectical mediation)反映了哈贝马斯一直以来的确信:批判理论必须将哲学维度的分析与科学-经验维度的分析熔为一炉。在《沟通行动理论》一书中,他支持了这一基本命题,其途径是向我们展示:马克思、韦伯、迪尔凯姆、米德、卢卡奇、霍克海默、阿多诺和帕森斯等如何能够被看作是为一种综合性社会学理论做出了贡献(或者它们如何忽视了一种综合性社会学理论的某些方面),而这种综合性社会学理论根植于对合理性和合理化过程的充分理解之中。


  

  以这一进路为前提,哈贝马斯探究了系统(system)和生活世界(life-world)的概念。回顾过去,我们可以看到:有多少社会学传统被引向这两个竞争性的倾向。总有一些社会科学家认为,社会研究的恰当方式是将社会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存在着潜隐的互动结构、系统迫令(systematic imperative),以及有关系统整合(systemic integration)和/或系统解组(breakdown)的动态形式。在其极端的形式中,系统理论(system theory)进路削弱了社会行动者作用的重要性。行动者被看作是一个整体化系统的“占位符”(place-holder)。但是,社会学分析中的另一个极端却赋予如下事物以优位性:社会行动者的创造性作用,社会行动者建构、协商和重构其世界之社会意义的方式。在其极端形式中,这种倾向的鼓吹者认为:系统和结构的概念是伪造的虚构之物。


  

  在《沟通行动理论》一书中,哈贝马斯提出了一种对这些“竞争性”倾向的辩证综合。他想恰当对待社会世界和社会系统的完整性,并展示它们是如何互为条件的。如果不能理解型塑它的社会系统,我们就不能理解生活世界的特征;如果看不到系统是如何导源于社会能动者(agents)之活动的,我们就不能理解系统。将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定位综合起来是与哈贝马斯对不同形式合理性和合理化的描绘融为一体的:系统合理性(system rationality)是一种目的合理的合理性,而生活世界合理性(life-word rationality)则是沟通合理性。而且,哈贝马斯对晚近工业社会历史中之主导趋势的诊断使得他能够以一种新的方式来表述韦尔默(Wellmer)所谓的“合理化的吊诡(paradox)”。正如韦尔默简要指出的:


  

  “合理化的吊诡【在于】:生活世界的合理化【是】系统合理化和系统分化(differentiation)之过程的前提和出发点,但相对于(vis-à-vis)包含在生活世界中的规范性约束(normative constraints),系统合理化和系统分化这一过程却【变得】愈来愈自主,直到最后,系统迫令开始使生活世界工具化,并具有破坏它的危险。”(参见第56页)


  

  用哈贝马斯的说法,我们今天面临着系统合理化过程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colonization of the life-world)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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