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断定罪与非罪的阶段
认定犯罪的最后一个思维环节,主要是将案件事实与法定犯罪构成相对照,审查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解决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最终断定罪与非罪。如果基本案件事实与法定犯罪构成不符合,那么可以推定行为人无罪,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到此结束。如果基本案件事实与法宝犯罪构成符合,且没有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足以排除其犯罪性的情况,那么就可以断定行为人犯罪有法定犯罪构成规定之罪。在司法实践中,接下来就可以考虑量刑问题了。
上述认定犯罪的一般思维过程是对司法实践的初步概括和总结,是否正确还有待于司法实践的继续检验。有必要指出:这个思维进程是反复进行着的,而且,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着重点,侦查阶段的着重点在前几个阶段,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着重点往往在后几个阶段。再就是这个思维进程在实际操作中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变化,可以反复进行的,这里是一种寻根溯源的说法。
(四)认定犯罪的一般思维形式
研究认定犯罪的逻辑,不仅要了解其思维主体、思维对象和一般思维进程,还须研究其一般的思维形式。进行这一研究,必须借助于普通逻辑学的一些基本知识。普通逻辑学认为:“任何思维过程都是由概念、判断和推理来承担和表现的。概念、判断和推理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任何思维形式都有具体内容,也有逻辑形式。反映在概念、判断和推理中的特定对象及其属性,叫做思维的具体内容。思维内容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方式,叫做思维逻辑的具体内容。思维内容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方式,叫做思维的逻辑形式”。3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不可能例此之外,它也是由概念、判断和推理来承担表现的,下面将要阐述的一些具体特定的思维内容和特定逻辑形式的概念、判断和推理即其一般的思维形式。
(1)认定犯罪所涉及的其本概念
认定犯罪所涉及的基本概念是认定犯罪的思维起点,是认定犯罪的思维形式的最基本单位,是认定犯罪的一般思维形式之一。有了这些概念,就可以进行认定犯罪的判决和推理;没有这些概念,认定犯罪的思维活动就无法进行。这些概念是对认定犯罪的思维对象及其本质属性的反映,是人们通过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等逻辑方法,在长期的立法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主要包括证据、刑事证据、刑事证据体系,案件事实,认定的案件事实,犯罪事实,犯罪事实要素,刑事法律、刑法、刑诉法、刑事法律司法解释、犯罪、罪名、法定犯罪构成、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等概念。这些概念的绝大多数都是司法工作者熟知或应该熟知的,许多法学教科书已经阐述得很清楚,只有个别概念是似曾相识的。这里不再对这些具体概念一一件出阐释,不过,我们在认定犯罪的实际思维过程中,对这些概念,不管是熟知的,还是似曾相识的,都应该彻底弄清它的真正内涵和外延,这样我们才能正确地进行认定犯罪的其他思维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从科学理论的高度,建立和完善认定犯罪的概念体系,对于认定犯罪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都将是件很有意义的工作。
(2)认定犯罪所涉及的基本判断
认定犯罪所涉及的判断很多,这里只讲最基本、最主要的,亦即关于认定犯罪的基本思维对象的主要判断。它们代表着认定犯罪的第二类一般思维形式。这些判断到底是一些什么样的判断?根据其判断对象的不同,这些判断可以分为三个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