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横向公平还是纵向公平,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都不容易进行精确的衡量。在国际上一般用基尼系数来衡量一个社会的财富分配是否公平。基尼系数值越小,就表明收入分配差距越小;基尼系数值越大,就表明居民收入差距越大。当然,计算居民收入差距不能用一户最富的家庭同一户最穷的家庭相比较,一般是20%的最高收入家庭与20%的最低收入的家庭相比较。就全国总体来说,1990年全国居民的基尼系数为0.397,2004年为0.417。若把集体福利和非正常收入考虑在内,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大约为0.445。据世界银行的测算,我国基尼系数已从1980年的0.33扩大到2003年的0.458。[24]当然,这个系数已经超过国际警戒线,足以引起我们的注意。但是我们也应当正确看待这个系数。要缩小这个系数,有两个途径:一是增加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二是减少高收入家庭的收入。两者相比较,我认为,与其减少高收入者家庭的收入,不如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因为:1.我国低收入者的基数太大,尤其是我国广大的农村人口以及流入城市的农民工数量太大。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因此雇主轻而易举就能将他们的工资降到最低的程度。再加上我国劳动执法力度不够,以及某些地方政府对劳动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的纵容,对劳动者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加班加点地工作,到头来连一点微薄的血汗钱都领不到,更有甚者,有些雇主甚至还以各种处罚措施使得有些工人到头来还欠雇主的钱。2.我国还存在许多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动辄数百万元甚至数亿元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再加上尚未发现的案件,其数目着实让人怵目惊心。例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曾在20世纪90年代盗用资金约4.83亿美元,[25]中国银行河松支行行长高山伙同李东哲利用中国银行内部管理上的漏洞诈骗资金10亿元后顺利外逃;[26]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树彪挪用公款1.2亿元,通过珠海一地下钱庄兑换成港币到澳门赌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8000万元;[27]甚至一个银行的打字员都能够从银行盗取资金6个亿,[28]对国家的损失不可谓不大。据路透社报道,中国商务部估计大约有4000个中国贪官已经出逃到国外,席卷非法获得的资金约60亿美元。中国政府通过种种外交努力,截至目前只能够成功抓回71人,只占外逃贪官总数当中很小的一部分。[29]这60亿美元只是已经发现外逃的,尚未发现的遗迹没有外逃的应当不在此数之下。换成人民币当在数千亿之巨,相当于全国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一年的总额。[30]换句话说,如果国家能够堵住这个漏洞的话,全国人们都用不着缴纳个人所得税了。3.许多国家垄断行业以及某些掌握实权的国家机关人员的收入过高。虽然这些单位的名义工资比其他单位高不了多少,但是工资外的收入比工资内的收入还要高,比如通讯、邮电、电力、金融、烟草、石油、证券等。在这些国有单位,职工收入跟其他行业的职工的收入上的差距不是按照个人自身素质不同而产生的,而是因为他们所处的行业、地区和部门不同所产生的不合理现象。[31]另外,国有单位收入分配的另一个问题是分配秩序混乱、失控,平均主义现象严重。因此有个流行话叫做“换个单位上班,收入就能翻番”,描写的就是这样一种不合理现象。[32]4.吃财政饭的队伍过于庞大,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据估算,我国目前吃财政饭的人数达4500多万之巨,也就是说平均28人养1个“吃皇粮的”。[33]许多地方财政部门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政府部门为了搞到足够的钱来给这些人员发工资,只有以各种名目大搞摊派,从而降低了低收入者尤其是农民的实际收入。5.最后,我们还应当考虑,哪些公平问题有其合理性,哪些公平问题具有合理性。换句话说,并不是收入越平均越好,基尼系数也不是降得越低越好。在一个部门里面由于能力的差距也会造成基尼系数的变化,但由此而带来的一定的收入差距是合理的。[34]
另外,造成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过错,因此,要求并非造成社会贫富悬殊根源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来解开社会贫富悬殊之锁是很不现实的。更何况适当的收入差距有时也是合理的,不能一味地追求平均。过度的平均(即基尼系数过低)可能反过来对于某些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为过分的平均主义鼓励的是个人懒惰,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
再次,我们应当正确看待在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税收征管中,效率和公平都很重要,但是很难同照顾到,很可能会顾此失彼。因此,我们在税制建设过程中需要对效率和公平进行取舍,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个人所得税实践而言,累进税率有助于促进公平,但相应的增加征管成本,降低征管效率。本人认为,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应当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制度设计再好、再合理,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或者如果征管成本太高,消耗了它在制度设计中本来应有的公平,那么这种公平的制度设计也就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应当把效率作为优先考虑的标准,在保障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做到公平。
四、如何看待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缺陷
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缺陷,人们提出了许多不同观点,但在对薪金所得税的扣除额上,一般都认为我国目前规定的800元的扣除额过低,不能有效地调节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他们认为,扣除额规定得过低使得中低收入阶层的许多人承担了相当部分的个人所得税,[35]以至于有人认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劫贫帮富”之嫌。[36]本人认为,如果从调节人们收入差距的角度看,提高扣除额很难起到人们预期的作用。在他们看来,似乎只要工薪阶层缴的税少了,高收入阶层缴的税相对就高了。实际上,人们之所以认为工薪收入的扣除额太低,很可能跟他们感到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太重有关。提高扣除额,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少了,他们的税负也就小了,但是高收入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未因此而增加,因此也就很难起到调节人们收入差距的作用。相反,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了,高收入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相对少了。当然,我并非反对应当提高工资薪金收入的税前扣除额,我只是认为它对于调节人们收入差距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但对于降低工薪阶层的税负还是非常有帮助的。另一方面,高薪阶层虽然属于高收入阶层,但不等于高收入阶层。真正掌握着大多数国家财富的人可能其工资并不高,因为他们相当一部分财富都不是以工资和存款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股份的方式存在的。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很难也这些人的股份纳入征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