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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体系化思维模式的谱系

民法学体系化思维模式的谱系


杨代雄


【摘要】古罗马的民法学体系化思维模式是“对象分类式的体系化思维”,以作为经验对象的“人”、“物”、“诉讼”等为逻辑基点组织民法知识与原理并使之体系化。在近代理性法思潮以及科学方法的影响下,民法学上出现了“要素分析式的体系化思维”,把权利分解为若干要素并以之为逻辑基点构筑民法学的理论体系,这种思维模式至今依然在民法学中处于主导地位,但需要在某些方面对其予以调适。
【关键词】思维模式;体系化;权利;理性法;民法
【全文】
  

  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变动的原因、权利救济、权利的时间限度,这些范畴及其所构成的逻辑序列对我们民法学人而言是如此熟悉、如此自然,以至于很少有人去追问它源于何处、如何形成,就像很少有人会问:我是谁?我为何是这个样子的?然而,这样的追问却是非常有意义的。人只有认识自我才能获得精神上的自主性。同样,一个学科只有反观自身的思维理路与研究方法,才能走向成熟并且获得自我创生的能力。迄今为止,我国民法学界在这方面尚未作出应有的努力,这或许也是我国民法学至今仍不能称之为一门成熟学科的原因之一。本文拟对民法学的体系化思维模式进行谱系考察,揭示长期支配着我们精神领域的逻辑序列,以获得对民法学思维的自我认识。


  

  一、古罗马的民法学体系化思维模式


  

  了解一个时代或民族的民法学体系化思维模式最简便的方法就是观察其民法学教科书的体系安排,因为教科书往往体现了学术共同体的某种共识,尤其是关于以何种逻辑架构来组织、表述本学科的知识与原理的共识。古罗马法学教科书的典范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这本书诞生于公元2世纪。在古罗马的后古典法学时期(公元4世纪之后),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在罗马帝国境内十分流行,人们以各种形式对其进行摘抄、传播,正是因为这种普及度,他的《法学阶梯》才能完整地流传到现在。[1]公元533年,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任命司法大臣特里波里安、君士坦丁堡大学教授提奥菲鲁斯、贝鲁特大学教授多罗兑乌斯共同编写一部《法学阶梯》,作为学习法律的入门教材,同时也赋予其“法律的完全效力”。[2]该书在体系上与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大同小异,二者都把私法(相当于现代人所说的民法)划分为人法、物法与诉讼法三个部分。


  

  “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三分式民法体系植基于古罗马法学家对于民法问题的思维模式。他们的法律思维是实践导向的。在古罗马,绝大多数法学家都是法律实务家,都曾担任过行政司法官员,比如,昆图斯·穆齐乌斯·谢沃拉(Q.MuciusScaevola)曾于公元前95年担任执政官,并曾任裁判官与大祭司长,[3]萨宾学派的创始人阿特尤·卡比多曾担任执政官,普罗库勒学派的创始人安第斯蒂·拉贝奥曾担任裁判官,古典法学时期的大法学家尤里安、帕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等人也长期担任过罗马帝国的高级官员,长期从事审判活动。[4]即使不担任行政司法官职,古罗马法学家依然与法律实践保持非常密切的联系。他们经常向民众提供法律咨询,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古罗马法学家与实践的亲缘性决定了其法学著作的类型以及思维方式。从优士丁尼《学说汇纂》开端部分“本书引用的古代作者及作品目录”可以看出,古罗马的法学著作中大部分是关于各种具体的实践问题的专著或观点汇编,前者如《论通奸》、《论双关的表达》、《遗产信托》、《抵押》、《论口头债务》、《论遗嘱》等,后者如《解答集》、《问题集》、《书信集》、《学说汇纂》等。[5]在这些面向实践的法学著作中,古罗马法学家主要运用决疑式的思维进行论述,亦即对疑难的案件类型提出解决方案。[6]即便到古罗马法的后期,这种决疑式的法学风格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在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以及《法典》中,有相当多的内容是关于各种案例的解决方案的,甚至在《法学阶梯》中也有不少这样的内容[7]。“罗马人从来不偏离同具体案件,同具体法律生活保持的永恒联系……因而,可以把他们看成实用主义者。”[8]这种实用主义的法学精神决定了古罗马人不可能在法的体系化方面进行精雕细琢,在他们认为确实有必要对法进行整体性观察时,他们选取的视点必定是贴近而不是远离生活现实的,他们的观察方式必定是对法律生活的直观,他们用于表达法的整体秩序的概念工具必定是深深地扎根于日常生活的素朴的概念。人、物、诉讼就是这样的概念,[9]他们是法学家在法律实践中所能经验到的基本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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