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条例换“马甲”后的冷思考(上)
师安宁
【全文】
千呼万唤的“征补条例”新鲜出炉了!
在有关专家难以掩饰的“喜悦”心态解读下,对草案的定性似乎多是“亮点”颇多、进步很大等诸如此类的溢美之词。诸如,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取消了行政强拆制度而改设为政府申请下的司法强制执行等等。
在笔者看来,进步不能说没有。而且,有了进步就要给予肯定。
因为我们的行政立法工作和某些地方政府一样,一直像一个错误不断的“问题少年”,总是在捅出一件件诸如“孙志刚”、“唐福珍”之类的篓子后才在民众的公愤中改正一些自身的错误。当然,既然是“问题少年”,那么有了进步还是要给予鼓励的。
但在笔者看来,这部新版“征补条例”的进步并不大。中央电视台在21日的“新闻联播”中所播发的“公字当先”的评论显然过于溢美,颇为明显地体现出国务院的那种一贯“自我表扬”的修养。
为什么说进步不大?
因为实质性的东西没有动,而且这部新版“征补条例”为“血拆”事件的继续发生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最主要的是在“征收”制度中没有保护被征收人土地权利的法律制度,而土地权利的缺失恰是地方政府玩弄法律的基础,也是开发商巧取豪夺的基石,更是被拆迁人开展反“血拆”斗争的主要根源。因为地球人都知道,真正值钱的是“地权”而不是“房权”。
请看新版“征补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