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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换“马甲”后的冷思考(上)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看看!白纸黑字,何来对“地权”的保护?公民原本所取得的是“房地产权利”,当然是既有“房屋”上的权利,也有“土地”上的权利,二者合起来方称之为“房地产权”。当初从开发商所购买的房屋,难道没有支付土地价值?为什么征收时只补偿“房”的价值而在无形中就消灭了“地权”呢?

  
  责任并不只在于国务院,全国人大的立法在这一点上本身就缺乏道德。

  
  全国人大制定的《物权法》在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居然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也就是说,某一公民当初给政府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后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如果若干年后政府要“征收”你的房地产,那么能给你的只有“房屋”补偿,土地增值收益可以一概不予理会,而只需给你“退回”土地出让金即可。

  
  “土地出让金”是个什么东西?

  
  它就是政府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让渡其所有权中的使用、收益、占有、处分四项权能的“对价”,是公民与政府在该宗土地使用权方面的“交易价款”。物权法148条的规定意味着,政府利用“征收”制度可以随时“解除”出让合同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甚至可以堂而皇之地占有你的土地增值收益-------仅仅“退回土地出让金”而已嘛!

  
  何其的无德!何其的荒唐!何其的霸道!

  
  这就是我们的全国人大制定出来的法律,保护谁,侵害谁,一目了然。

  
  既然有如此的上位法,那么国务院有何过错?既然“法律”说公民的地权无需补偿,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为什么要多出一笔“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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