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看看!白纸黑字,何来对“地权”的保护?公民原本所取得的是“房地产权利”,当然是既有“房屋”上的权利,也有“土地”上的权利,二者合起来方称之为“房地产权”。当初从开发商所购买的房屋,难道没有支付土地价值?为什么征收时只补偿“房”的价值而在无形中就消灭了“地权”呢?
责任并不只在于国务院,全国人大的立法在这一点上本身就缺乏道德。
全国人大制定的《
物权法》在第
一百四十八条中居然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也就是说,某一公民当初给政府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后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如果若干年后政府要“征收”你的房地产,那么能给你的只有“房屋”补偿,土地增值收益可以一概不予理会,而只需给你“退回”土地出让金即可。
“土地出让金”是个什么东西?
它就是政府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让渡其所有权中的使用、收益、占有、处分四项权能的“对价”,是公民与政府在该宗土地使用权方面的“交易价款”。
物权法第
148条的规定意味着,政府利用“征收”制度可以随时“解除”出让合同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甚至可以堂而皇之地占有你的土地增值收益-------仅仅“退回土地出让金”而已嘛!
何其的无德!何其的荒唐!何其的霸道!
这就是我们的全国人大制定出来的法律,保护谁,侵害谁,一目了然。
既然有如此的上位法,那么国务院有何过错?既然“法律”说公民的地权无需补偿,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为什么要多出一笔“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