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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发展中的程序依赖性

论经济法发展中的程序依赖性


焦海涛


【摘要】程序性规范在经济法上具有突出的地位,在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程序性规范的地位不断提升,现代经济法具有强烈的程序依赖性。经济法程序规范,主要由调制程序与对策程序、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等一系列“二元结构”组成。为了实现调制绩效最大化,必须对经济法上的各类程序结构进行适当的优化。
【关键词】经济法;程序依赖性;程序结构;优化
【全文】
  
  任何部门法规范都由实体与程序二者共同构成,但在经济法上,由其特有的高级法、现代法等属性决定,程序性规范往往具有尤其重要的地位,甚至在某些子部门法中,程序性规范的地位已逐渐超过了实体性规范。而着眼于法的运行系统,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守法都需要相应的程序支撑,尤其在强调经济法的公法属性以及调制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都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来从事调制行为与对策行为,尤其对调制主体来说,其“行权归责”都离不开相应的程序性制度的保障与规范。因此,不论从静态还是动态角度看,程序性规范在经济法上具有突出的地位,它不仅是经济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经济法运行的核心因素之一。对经济法程序问题的关注,亦必须立足于其特殊性,从静态与动态两个维度“双管齐下”,并结合经济法及经济法学上的其他相关制度与理论进行“整体分析”,以便对各类程序作出适度定位,实现程序之间的有机组合或程序结构的优化,发挥程序的整体效能。

  
  一、经济法的规范结构与经济法的程序依赖性

  
  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一分为二”地分析,从而形成规范构成上的多个“二元结构”。例如,从形式特征看,经济法规范可以分为规范性规范与标准性规范[1];从功能上看,经济法规范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与构成性规范[2];从适用效力看,经济法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从具体内容看,经济法规范可以分为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此外,从主体角度,与主体二元结构相对应,经济法规范可以分为调制性规范与对策性规范;从体系角度看,则可以将经济法规范分为市场规制法规范与宏观调控法规范,二者构成了经济法体系上的“二元结构”;等等。

  
  不同种类的规范对经济法职能的实现具有差异性,在经济法上的地位也就不同。其中,从内容角度所作的实体与程序的划分,虽然是各部门法上的共同结构,但在经济法等现代法中却具有尤为重要的地位。

  
  从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历程看,实体性规则曾在早期经济法中占据主导地位,成为经济法规范的主要构成部分,但现代的经济法规范,已逐渐实现由实体向程序的转向,程序性规范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与这种转向相伴而生的是,经济法规范的内部结构呈现了突出的非均衡性,现代经济法的程序依赖性亦凸现出来。

  
  经济法的程序依赖性,是经济法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逐渐呈现出来的,因此,提出经济法的程序依赖性,尤其强调程序性规则地位的提升,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国形式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更不能将这种依赖性绝对化,而应当着眼于整个经济法规范的系统,并大多情况下是一种“应然”层面的表述。从总体上看,经济法中的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的联系必然愈加密切,其融合程度亦会越来越强,这一过程中,程序性规范的地位势必随之提升。实际上,这与整个经济法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也与经济法背景依赖的现代性、解决问题的复杂性、制度运作的特殊性等问题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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